在建工程转让案例(二)
某在建工程转让案例
一、项目背景
某地级市有一在建工程项目(A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8414.1平方米(合237.62亩),共计3个地块,容积率0.7, 做得金额为12630万元,地块权属性质为国有,用途为城镇作中用地土地取得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为2080年月21日(“项目用地”),土地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项目用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A公司已向土地主管部门付清了,项目用她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项目已完成了国土证,以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项目的开发现状具体如下:
(1)项目用地内已建成九栋单体别墅(毛坏)加一个网球场,建筑总面积6489.37平方米,古地约18.5亩;
(2)项目用地内已完成部分土方的垫土工程(以现状为准);
(3)项目用地内已完成部分绿植工程(以现状为准);
(4)项目用地现状围档工程;
(5)项目用地内其它现状工程。
后来经尽职调查发现,本项目涉及融资类的债务15454.87万元(分别为两家银行5454.87万元,一家小额贷款公司10000万元),以及对应办理了抵押。
除此之外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债权人仍存在本项目以外的债务,与前面的债务合计共22100万元(来计利息)。现土地方无力开发此项目,拟采用在建工程转让的形式,转让A公司名下的地块,拟转让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44610万元整(也是市场公允价值)。
二、分析
本项目初步判断,土地方对外提出的转让价款扣除各项负债,净资产是为正的,具有一定的资产价值。收购方如果采用在建工程转让模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开发强度是否满足25%的在建工程转让要求。
具体标准在实操中存在认定的地区差异,一把来讲以发改委立项的总投资额为计算分母,实际发生的工程总投资额为分子,不包含土地款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的,就是多个地块的项目,如何认定总投资是否满足25%是单个地块,每个都要满足投资强度,还是合计满是25%。
这个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具体还是以各地国土局的实际认定为准如果不满足25%的强度,还需要收购方进行垫资,垫资在在建工程转让中是大概率存在的,除了用于垫资修建外,还要垫资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解除合同。
垫资的前提,需要尽调确认项目的风险大小,并对土地进行抵押,或者股权质押,监管项目公司的资料,印章。
2、项目在进行转让之前,A公司关于本案例项目的前期开发建设原因,与第三方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任何合同、协议,包括诸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等,收购方公司要约定概不承接。需要由A公司自行清理解决,并不得影响收购方的收购权益实现。
3、关于工程欠款,A公司与施工单位在项目转让前存在的建设工程欠款,A公司须确保该施工单位,不得以本在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若因为施工单位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使收购方的权益受损,A公司将承担由此给收购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A公司应确保在收购方接收本项目后,施工单位不会阻挠和影响收购方进场施工和正常开发。
4、A公司须确保本项目用地权属过户至收购方名下之时,不存在任何抵押、被查封,以及其他债权人权利等权利瑕疵。如果存在权利瑕疵,可以约定合理范围的违约责任,进行对价款项的扣减。
文章来源:房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