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案例(三)
在建工程转让法律纠纷案例
一、项目背景
现有某房企(以下称“E公司”),拟收购某城市主城区,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以下称“F项目”)。因F项目欠施工方工程款进度款5000万元,土地方无法到期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发生纠纷,其后导致工程停建,尚未竣工验收。施工方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外,还以留置的方式,占用了F项目某栋商业楼的1至5层,出租给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该部分商业再由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临时建筑证对外统一招租,分租给几百个小租户。在E公司拟进行收购的过程中,因原土地方失去了对F项目的实际控制权,使本项目的并购产生多重障碍。
二、分析
本案例呈现的,是总包单位实际控制房地产项目,从而限制了土地方的权利,双重障碍项目并购的进程,增加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的情况。
本案中,可以总结出来的,在建工程的法律风险有如下:
(一)工程款的优先权,导致原开发商对项目的权利限制。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项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条文规定,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更优先于一般债权。地产项目一般会涉及重大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合同,而该合同是否能够适当履行,将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运营,并给项目并购带来不利的法律风险。如本案例中,由于项目工程款的拖欠,导致项目停工,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F项目工程难以继续进行,致使出让方对F项目的权利受到限制,给项目并购带来无法逾越的困难。
(二)尚未竣工验收项目的工地管理权,归施工单位享有。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此条对应“承揽合同”中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这里所规定的“保管”,就是“保护管理”;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中,就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包括对建筑物的占有、维护、保全、防止他人的损害等。如果否认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有占有、维护、保全等权利,一旦发生他人损害建筑物的行为,对开发商严重不利,承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能够对管理物直接进行保护和管理,即,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验收交付之前,有权对工程直接占有、维护、保全等。因此,按照民法理论,能够对特定物直接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权利,这已经具备一定接近物权的效力。本案例F项目因拖欠工程款而停工,在尚未竣工验收前,工地管理权由施工单位享有,并购方及房企不得擅自强行闯入工地。
(三)各小租户的承租权,对原开发商权利产生限制。
本案例中,因施工单位对未竣工项目办理了临时建筑许可证,将F项目的某栋商业楼1至5层出租给物业公司做小电器市场,并办理了《市场许可证》。临时建筑许可证一般期限为两年。据此小租户的承租权具备合法性。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在收购F项目过程中,因项目存在原有的租赁关系,限制了并购方对项目的权利,难以达到收购项目的预期目的。两年等待的时间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说太长。市场每年变化幅度均很大,且资金占用成本更难以负担。本案收购方虽然与原开发商谈妥了并购条件,但没有充分的把握能处理好小租户清场问题,而最终选择放弃并购本项目,以回避风险。
文章来源:房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