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现房取得首付款,还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开始现房销售。这种情况下都面临一个问题:销售完工现房取得首付款,是否还需预缴土地增值税?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了商品房项目,2018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4月办理竣工备案。2020年10月,甲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额2180万元。其中,签约当时收取首付款1090万元,并按照9%的税率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剩余款项于2021年1月收取。2021年1月,该批商品房集中交付,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房。 假设当地该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暂不考虑甲企业其他业务,那么,针对这部分现房销售首付款,该如何申报缴土地增值税? 分析 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周期来看,土地增值税存在先预缴、后清算的步骤。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各地的操作细则一般按规定作了细化。比如,深圳市税务部门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同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需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增值税预缴时点,是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理论上说,项目竣工结算后,如能尽快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销售并收取款项,就不用办理预缴,可以直接按照销售尾盘,进行纳税申报。值得关注的是,很多项目即使已经办理竣工备案,但由于拖欠工程款等资金原因,结算时点可能相对靠后,再加上成本发票可能较难取得,将大大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除亏损或退税项目外,建议企业的一般项目按规定继续预缴土地增值税,待后续满足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
最新政策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仅为0.5%。
文章来源: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