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甲供工程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施工企业B,材料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购材料,给到施工企业B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款项付给材料公司,要去材料公司(一般纳税人,13%税率)向施工方开票(正常施工公司可以抵扣)
选择一般计税,可以抵扣。实际上应该做测算
但是施工企业财务认为甲供工程可以简易计税,业务人员(糊涂)签订简易计税协议,给房地产公司开具3%发票,所以13%税率发票不能抵扣了
【解决】
施工企业B应向房地产公司全额开具(含材料款)发票
房地产公司向施工企业差额(扣除材料款)发票
可以理解为施工企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付材料款
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将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写清楚,不涉及虚开发票问题
文章来源:数经 税务师大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