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何在成本对象之间(归集与分配)?

2025-06-2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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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成本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等。

入账科目是【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的设置如下图所示:

土地取得成本的【成本核算对象】是由整个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确定的,也就是说整个房地产项目设置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那土地取得成本就可以使用哪些【成本核算对象】,但是可以为土地取得成本单独设置一个【中间成本对象】,叫做【归集待分配-土地】。

土地取得成本的【客商】就是相关的政府部门、合作方、拆迁户等。【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取得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因为土地取得成本是为了整个房地产项目而发生的,所以在发生土地取得成本时,是不能直接计入【最终成本对象】的,应先归集至【归集待分配-土地】,待分配时,可选择占地面积比例或者建筑面积比例,将已经归集在【归集待分配-土地】的土地取得成本分配计入【最终成本对象】。

具体操作是需要用到《土地成本分配表》。

文章来源:布斯的老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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