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向政府交付保障性住房
配建保障性房无偿移交政府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配件保障房视同销售同时能否以相等金额增加土地成本?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土地出让制度并不支持事物土地出让金,本着“税收法定原则”,不能在视同销售同时增加房企土地成本;
第二种观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房企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土地成本,配建保障房支出是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代价,配建保障房视同销售同时以相等金额增加土地成本是符合经济实质的
广州口径:无偿移交方式。出让合同(公告)或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约定无偿移交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文章来源:数经 税务师大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