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车库等,是否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属于“普通住宅”范畴,若其增值率未超过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车库、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根据现行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口径,应予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及增值率,分别适用税率。因此,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建设的车库通常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需按普通商业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实践处理时也可以基于项目车库性质与用途界定,基于当地税收政策口径争取更为有利的方式。比如,若车库为经济适用房的配套设施,且与住宅不可分割销售(如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则可视为项目公告配套设施,未产生转让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若车库可单独销售且产权独立,则需按非住宅类房产计税。
文章来源:辰爸禾语辰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