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临时使用费增值税前扣除处理

2021-06-15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589 点击收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购进了一批建筑材料,因数量较多,临时租用了一块场地用作堆场。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将场地临时租用费1000万元计入了土地成本科目中,并打算在未来的增值税处理时,将此笔费用冲抵土地成本。

沥呕君建议:

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此块土地仅为临时性堆场,无法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宜冲抵土地成本在增值税前扣除。退一步说,企业财税人员如若真将这笔费用计入土地成本也无伤大雅,但若将之用于冲抵土地成本,则存在偷逃增值税之嫌。

偷逃的增值税额为:1000÷(1+9%)*9%=82.5688(万元)

相关法规: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一节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文章来源: 沥呕君    梁好财税工作室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