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产业勾地,取得政府产业补贴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2021-03-0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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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产业勾地成为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的拿地方式,例如,房企需要在当地建一个会展中心、金融产业中心、歌剧院或者体育中心,然后政府以比较优惠的地价给房企出让住宅和商业用地。针对产业板块,给政府交完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一般会给企业返还一笔财政补贴,那么,对于这笔政府补贴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首先:哪家企业接受发放的补贴?直接补助给项目公司,还是另外成立公司接受补助?

土地增值税方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中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虽然国家层面税法文件并未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但是依据土地增值税“实际发生原则”,“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政府支付的财政返还或奖励,应先判断该财政返还或奖励属于何种性质。如属于与获取土地直接相关的财政补贴或奖励,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土地成本的风险。

所以,在地方税务局没有明确发文规定返还款必须冲减土地成本的地方,出于谨慎性原则,依然建议企业专门成立一个产业运营管理公司,来接受此笔补助,避免和税局可能产生的争议。

其次:财政补助时,以何名义?是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

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和政府谈判时,应提出以“产业建设及运营”的名义取得财政补贴,专项用于产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避免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此补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可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1年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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