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突发!“暂估成本”被定性为偷税,这波操作绝了

2022-12-13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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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建筑企业两年“暂估成本”超过3500万,且未调整纳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被罚款440多万元。

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

(2)该单位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你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

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3)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你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案例启示

一般情况,若是成本费用确实发生了,但发票未及时取得,会计在做账时可以暂估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但必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暂估或预提的费用,若在汇缴清缴时未能取得发票,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否则一旦遇到税务稽查,将面临补交企业所得税、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而上述案例在税务处理上就是犯了“这样的错”,在2017、2018两个年度在没有任何凭证和账证资料,单凭暂估入账就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违反规定虚增成本。

01、什么是暂估成本

暂估成本,一般是指当期采购的商品已经入库,但商品采购的增值税发票还没有收到,企业无法确定当期采购商品的入库成本。

月末时,企业为了准确核算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避免库存出现红字,则需要将已经办理入库,但还没有收到发票的商品办理暂估入库,待收到发票时,再根据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和数量办理入库业务。

暂估入库,是指企业对没有收到发票的采购业务比较常用的会计处理业务,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存货账实相符,且准确核算生产成本,最终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

我们称之为“暂估入账”,意思就是业务已经发生,但“票”还没到,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暂估入账。

02、常见的暂估入账情形

存货暂估入账

企业在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因采购入库和收到发票往往不在同一时间,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可以先按照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作“暂估入账”处理,等实际收到发票后,再按照发票价格入账。

这里提醒一下,若是在途物资,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再做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在实务中,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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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暂估入账的涉税问题

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规定,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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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规定,在预缴时,已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而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已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而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补充该有效凭证(发票),否则不得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若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04、暂估入账的注意事项

企业没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暂估或预提到本期费用;

企业暂估或预提的费用,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暂估或预提的费用,若在汇缴清缴时,未能取得发票,也未作纳税调增处理,一旦遇到税务稽查,将面临补交企业所得税、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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