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19-03-2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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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201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30多项新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修订版》。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小编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一、主要变化

(一)为落实政策要求局部调整了9张表单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9张表单。

(二) 对4张表单进行简并优化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基础信息表,方便纳税人填报。

(三)仅对填表说明进行修改的3张表单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是跟新的会计准则、金融准则、84号不分国不分项等政策结合的局部调整。

二、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号2018年第58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大大减轻!文件明确了如下简化措施:

1.小微企业必填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简化:

(1)“基本经营情况”为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才填报。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免于填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相关数据在A100000中直接填写即可。

4.除上述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表单变化: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 及第5行第5列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填报规则。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表单变化:

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表单变化:

对整个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表单变化:

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表单变化: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表单变化:

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表单变化: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政策内容: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表单变化:

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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