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
这是近日部分地区的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反映的一个税务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按照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营改增后,他们所在的建筑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他们建筑公司在营改增后,对于其他建筑公司总包的房地产项目,通过总包公司分包房地产项目装修工程的建筑劳务施工服务时,被相关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计缴增值税,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上述建筑公司通过分包提供包工不包料的装修服务,属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必须一般计税的要求后果可能很严重。因为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必须适用一般计税,但是由于工程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非常有限,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多交增值税。
那么部分税务机关怎么会提出这样的说法和要求呢?
很有可能是对相关法规的个人理解出现了差异。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从以上法规可以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为什么部分税务机关会对上述例子中的装修服务提出不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要求呢?
据进一步了解,相关税务机关的人员是这样理解的:不管是清包工还是甲供工程,符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必须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上述例子中的装修服务,是通过总包公司分包的工程就不属于清包工服务,所以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税务机关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对的呢?
我们不赞同相关税务机关的上述理解。
我们认为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上述3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其中前两种表面上看都是指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服务,可是为什么分还要把这两种情况同时列举呢?那是因为这两种情况存在不同的地方。第一种清包工方式,实质就是指通过分包方式提供的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服务。第二种甲供工程,实质就是指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服务。这就是这两种情况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国家一直在强调的给建筑服务企业降税减负的用意所在,这也是落实国家给建筑服务企业降税减负的明确政策保障。通过这些政策保障,建筑服务企业才能实实在在的享受得到国家降税减负的实惠。如果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能够确实的落实政策,那么国家给建筑企业降税减负的政策将成为一纸空文。
转自:智慧源地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