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差异

2026-09-20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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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认定标准却大不相同——营销设施建造费,企业所得税可以进成本,土地增值税通常不让进;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能扣,土地增值税一律不得扣除;出包工程未结算,企业所得税可以预提10%,土地增值税严禁预提。搞不清这两套规则的差异,清算时可能面临巨额补税』

一、两税底层逻辑的根本差异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涉及开发成本扣除,但两者的制度设计逻辑完全不同:

土地增值税:按项目清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强调“支付+凭证”双重要求。扣除项目严格限定,不允许预提(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不合规的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强调“实际发生+合理分摊”。允许符合条件的预提费用计入计税成本,凭证可在汇算清缴前补全。

纳税期间不同: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作为纳税期间;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则为整个项目的建设期。

加计扣除不同:土地增值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企业所得税没有加计扣除的规定。

二、六大成本项目的差异对比

(一)土地成本:闲置费、滞纳金处理大不同

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土地开发成本,按项目分摊扣除;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一律不得扣除。

土地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方面,若滞纳金被明确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财政票据,可计入土地成本分摊扣除,也可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土地增值税原则上不可扣除,滞纳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清算时需剔除。

红线外支出:企业所得税方面,若能证明与项目相关(如提升销售环境),可计入开发成本或销售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方面,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山东、江苏等地明确红线外支出不得扣除;广州、重庆等地,若政府文件证明为拿地条件,可计入土地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二)营销设施建造费:两税差异最典型

这是两税成本扣除差异中最典型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开发间接费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营销设施建造费作为开发商品房的必要成本,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中准予扣除。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不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临时售楼处及样板间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通常被归类为销售费用,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但需注意: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营销设施费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如红线内外、临时性或永久性等)来判断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其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预提与发票的差异

共同点:两税均认可出包工程款、自营工程材料人工费等实际支出。

关键差异: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土地增值税:严禁预提,必须以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凭证为准。部分地区(如广东)按照“实际支付”原则执行,收到发票但没有支付也不能扣除。

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原则。

(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产权归属决定命运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产权归业主或政府的,费用分摊扣除;产权归房企的,需确认收入并匹配成本。

土地增值税:不可预提,仅实际建成且无偿移交的费用可扣除。

地下车库: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在企业所得税上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规则是争议焦点之一。

(五)前期工程费与基础设施费

前期工程费:两税均允许扣除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三通一平”等费用。差异在于:招标代理费在企业所得税中无论招标是否成功均可扣除,土地增值税仅招标成功的费用可扣除(部分地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证明)。

基础设施费:两税均允许扣除红线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支出。红线外支出的处理差异见上文土地成本部分。

(六)开发间接费:范围口径不同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开发间接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不含营销设施建造费。

三、利息费用的扣除差异

利息费用在两税中的处理差异显著: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金融企业支付利息可以扣除;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向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按规定办法扣除。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核定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能提供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5%以内计算扣除。

四、预提费用的处理差异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项费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预提计入计税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土地增值税:严禁预提,必须以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证为准。

五、税种联动风险:清算退税可能引发所得税调增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间存在紧密的联动关系:

清算退税可能引发成本调减: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金额较大的,可能引发关联税种成本列支不实的风险。税务机关通过系统自动关联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的退税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成本数据,精准筛查应调减未调减成本疑点。

“已退土地增值税成本仍在所得税列支”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因成本调减而获得退税,但对应的成本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就形成了“已退土地增值税成本仍在所得税列支”的税款流失风险。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限期提交成本调减说明及佐证,对未调减的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实务建议:企业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主动对照清算报告中调减的成本项目,检查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是否已做相应调减,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补税加滞纳金。

六、最容易踩的五个坑

坑1:用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口径直接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允许预提、允许营销设施费进成本,但土地增值税不认。直接套用会导致扣除项目虚增,被税务机关大幅调减,补缴巨额土地增值税。

坑2: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中扣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照扣。

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可以扣,但土地增值税一律不得扣除。很多企业习惯性地把企业所得税能扣的项目直接填到土地增值税清算表中,这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坑3:出包工程未结算,在企业所得税中预提了1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按预提金额申报。

企业所得税允许预提出包工程款(≤合同金额10%),但土地增值税严禁预提,必须以实际支付且取得发票为准。预提部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剔除。

坑4:营销设施建造费在企业所得税中计入了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照填。

企业所得税允许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但土地增值税通常不认,临时售楼处及样板间成本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填错了,就是几百万的扣除项目被调减。

坑5: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后,未在企业所得税中调减相应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因成本调减而获得退税,对应的成本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中仍保留未调减,就构成了重复扣除风险。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比对会发现这一差异,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结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扣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有一套规则,核心差异可以归纳为三条主线:

扣除范围不同——营销设施建造费,企业所得税能扣,土地增值税通常不能扣;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能扣,土地增值税一律不能扣。

确认时点不同——企业所得税允许预提(出包工程≤10%、公共配套按预算、报批报建费用),土地增值税严禁预提,必须以实际支付+合法凭证为准。

分摊方法不同——企业所得税分摊方法相对灵活-,土地增值税需按物业类型清算,分摊方法受限。

最后送你三句话:

两套成本口径,不能混用——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归集口径不能直接套用到土地增值税清算,营销设施费、预提费用、闲置费是三个最容易出错的差异点。

土地增值税看“支付+凭证”——不仅要有发票,还要实际支付。预提的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一律不认。

清算退税后,别忘了调减所得税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调减的成本,如果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就是重复扣除,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比对发现并追补税款。

『声明』本文所述观点仅为个人基于现行法规与实务经验的个人理解与学术探讨,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


文章来源:知研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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