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人防车位与公共配套设施扣除争议

2025-05-12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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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地下人防设施谁投资谁收益,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购买车位的业主,仅仅是使用权的转让。意即我是开发商,我投资的,我可以有使用权,我可以把这个使用权转让掉。

涉及到税收方面,税企争议的焦点就成为,人防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成本。但是若有收入则不能作为成本扣除,理由是已由非营利设施转为营利性设施。老樊不赞成该观点,开发商不卖车位使用权,不产生收入,就可以扣除;卖使用权,使用权人更换了,所有权未变,却不能扣除。这样不好。

这样还会涉及另一个问题,不计容的非人防车位补缴地价款可以办证。也可以计入清算范围,计收入计成本。而人防车位所有权已明确国家所有,不可能再办产权车位证明,不计入清算范围不计收入不计成本确实不好。

老樊建议:简单操作,人防车位成本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人防车位卖了多少钱冲减多少扣除成本,比较合理。或者卖了多少钱作为清算收入的价外费用未尝不可,开发商应可以接受。

人防车位税局意见

十一、关于人防设施

纳税人依法配建并验收合格的人防设施,建成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实际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

纳税人未按规定建造人防设施,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

纳税人转让由人防设施改建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使用权或自用的,在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分摊土地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规定,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据此,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

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后,投资者就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处置方式以实现投资利益。 

文章来源:樊剑英税中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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