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套的会计分录税务事项总结
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套会计分录
1. 企业设立阶段
收到股东投入资本: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若有溢价)
支付筹建期开办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 取得土地阶段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于开发: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凭证 )
贷:银行存款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用于开发: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凭证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 开发建设阶段
发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发生前期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前期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发生建筑安装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筑安装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发生基础设施建设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基础设施建设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发生公共配套设施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等
发生开发间接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开发间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预提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
贷:预提费用
发生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借:开发成本—借款费用
贷:银行存款
行政管理部门发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4. 完工阶段
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具体项目]
贷:开发成本—[具体项目]
完工后发生借款费用(费用化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 销售阶段
收到预售款:
一般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一般计税):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差额纳税(可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简易计税):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收到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收到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手续费等,一般计税):
借: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手续费等,简易计税):
借: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商品房自用: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产品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一般计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差额,若有 )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简易计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差额,若有 )
商品房出租(一般计税):
转为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
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房出租(简易计税):
转为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
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 增值税申报缴纳
一般计税方法下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已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实际缴纳金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简易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 已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部分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实际缴纳金额)
模拟案例
一、企业设立与筹备
案例:A房企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6000万元(含溢价1000万元),支付筹建费10万元。
1. 收到投资: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实收资本 5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00
2. 支付筹建费: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
贷:银行存款 10
二、取得土地阶段(一般计税)
案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支付价款及契税合计3270万元(含土地价款3000万元,取得省级财政票据),用于开发“XX小区”项目。
3. 确认土地成本:
借:开发成本—XX小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270
贷:银行存款 3270
注:土地价款后续销售时通过“销项税额抵减”处理,不直接抵扣进项税。
三、开发建设阶段(一般计税)
4.土地开发产品(三通一平)
案例:开发土地发生前期工程费109万元(设计费,取得专票,税额9万元)。
土地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XX地块—前期工程费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土地开发完成后,转入“开发产品—土地”或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5.房屋开发产品(住宅)
案例:支付建筑工程款545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450万元),计提项目管理费50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XX住宅—建安工程费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银行存款 5450
6.开发间接费: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XX住宅—开发间接费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
代建开发产品(代建办公楼)
案例:受托代建办公楼,预收代建款2180万元(含税),发生成本1500万元(含进项税135万元)。
7. 预收代建款:
借:银行存款 2180
贷:预收账款—代建工程款 2180
8. 发生代建成本:
借:开发成本—代建开发—办公楼—成本 13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500
代建完成后结转“开发产品—代建工程”。
四、完工结转阶段
9.结转开发产品
案例:“XX小区”住宅完工,总成本8000万元(含土地3270万元、建安等4730万元)。
结转房屋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房屋—XX住宅 8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XX住宅 8000
10.结转土地开发产品(若土地单独完工):
借:开发产品—土地—XX地块 1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XX地块 100
11.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案例:将10套住宅转为分期收款销售,成本500万元,合同总价654万元(含税,分3年收款)。
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分期收款—XX住宅 500 贷:开发产品—房屋—XX住宅 500
12. 首次收款218万元(含税):
借:银行存款 2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6.67(500÷3) 贷:开发产品—分期收款—XX住宅 166.67
五、销售与出租阶段(一般计税)
预售房屋(住宅)
案例:预收房款1090万元(含税,预征率3%)。
13. 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预收账款—XX住宅 1090
14. 预缴增值税:
预缴额=1090÷(1+9%)×3%=3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现房销售(纳税义务发生)
案例:交付房屋确认收入5450万元(含税),对应土地价款可扣除1000万元,成本4000万元。
15. 确认收入:
不含税收入=5450÷1.09=5000万元,销项税=450万元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5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16.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
抵减额=1000÷1.09×9%≈82.5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82.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2.57
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XX住宅 4000
周转房核算(临时安置用房)
案例:将闲置住宅转为周转房,成本300万元,发生修缮费21.8万元(含税,取得专票)。
18. 转入周转房:
借:周转房—在用周转房 300
贷:开发产品—房屋—XX住宅 300
19. 修缮费(可抵扣进项税1.8万元):
借: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2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银行存款 21.8
20. 按月摊销(假设预计使用5年,月摊销5万元):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5
贷: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5
六、增值税申报与缴纳
案例:当期销项税额450万元,进项税额460.8万元(含开发阶段累计进项),已预缴增值税30万元。
21. 一般计税申报:
应纳税额=450-460.8-30=-40.8万元(留抵,无需缴纳)
若销项>进项+预缴,差额补缴: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2. 简易计税项目申报(如老项目,预收款525万元,征收率5%):
预缴额=525÷1.05×3%=15万元,应纳税额=525÷1.05×5%-15=10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关键科目说明
1. 开发产品分类:
土地开发产品:用于出售或继续开发的土地,完工后转入“开发产品—土地”。
房屋开发产品:商品房、保障房等,完工后转入“开发产品—房屋”。
代建开发产品:受托代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开发产品—代建工程”。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按合同分期确认收入,成本按比例结转。
周转房:用于安置拆迁户,通过“周转房—在用/摊销”核算,摊销计入开发成本。
2. 增值税处理要点:
一般计税:销项税=收入÷1.09×9%,土地价款可差额扣除(销项税额抵减)。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收入÷1.05×5%,不得抵扣进项税。
文章来源:阳歌财税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