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省下几百万税?满足这3个条件,增值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交!附操作红线!

2026-03-27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6 点击收藏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作为国企改革和资产重组中的重要方式,其税务处理直接影响划转成本与合规性。

与划转流程相比,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政策规定复杂,部分税种还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的主要税务问题进行分析,在这里一并回复,仅供参考,最终须以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1、增值税处理

1.资产重组情形下,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进一步明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上述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国有企业在无偿划转资产的同时,将与所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一般无偿划转的,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4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因此,如果无偿划转不符合资产重组的不征税条件,单纯的资产划转将被视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无偿划转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即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资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资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间虽是无偿划转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了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不确认收入。

3、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的规定:

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情形下,对房地产的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上述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均未明确提及国有资产划转。

有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符合企业改制有关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

因此,建议拟采用资产划转的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取得意见后再行实施资产划转。

4、契税处理

契税方面有较为明确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及延续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集团内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的,予以免征契税。

5、印花税处理

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有关规定:

无偿划转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股权)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至另一个公司,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为印花税征收对象。

对于无偿划转协议未列明转让金额的情形,根据《印花税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如果没有实际结算,则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但是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划转,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6、提醒

针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政策复杂且部分领域存在争议,综合以上分析:

1.增值税,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性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

不符合条件的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3.土地增值税存在争议,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

4.契税,符合条件的行政性划转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契税。

5.印花税,符合条件的行政性划转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印花税,否则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文章来源:金融随想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