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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课税规则|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发布时间:2026-08-25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9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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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全国口径)

【实务导读】

实务中经常疑惑码头泊位、机场跑道这类基础设施构筑物转让,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本政策明确该类基础设施性质建筑物转让,属于土增征税范畴,不能因其属于公共配套类基础设施直接判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347号

【实务解读】

1、征税逻辑: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码头泊位、机场跑道,属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便功能属于基础设施,只要发生有偿转让并取得对价,就属于应税行为。

2、适用范围不限于码头、跑道,港口栈桥、大型水利构筑物、输送廊道等同类基础设施构筑物转让,可参照本口径判定。

3、实务风险提示

①不能以资产是基础设施、公益性配套为由,直接判定不属于土增征税对象;重点看是否发生有偿转让、权属是否转移。

②仅使用权出租、长期租赁,未发生权属转让,不适用本文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转让时需要区分土地部分价值与构筑物价值,一并作为转让收入,对应可扣除取得土地成本、构筑物建造成本,按旧房转让或者新建项目规则计算土增。

4、补充:本条只解决要不要征税的定性问题,并未规定成本如何扣除、如何评估,扣除口径仍需按照旧房转让相关政策执行。

文章来源:务实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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