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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课税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全国口径)

发布时间:2026-08-25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11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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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全国口径)

【实务导读】

该政策属于专项阶段性优惠,仅适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场景下的权属划转。并非村委会、村民小组之间任意过户均可免税,主体资质、改革用途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公告原文】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实务解读】

1、适用前提

转移行为必须是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属于政策性权属划转。若是市场化有偿转让、普通资产过户,不能适用本项暂不征税政策。

转让方限定为村委会、村民小组;接收方必须是合规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接收主体硬性判定标准

不能仅凭名称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同时具备两项资料:

①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信用代码以字母 N 开头

②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缺少任一要件,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优惠。

3、政策性质说明

条文表述为暂不征收,并非法定免税。只是本次产权改革划转环节暂不产生土增纳税义务;该资产后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再次转让房地产时,仍需按规定正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实务风险提示

需要留存整套佐证资料:集体产权改革批复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材料、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清算时用以证明业务符合政策条件,避免优惠不予认可产生补税风险。

文章来源:务实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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