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接受捐赠、对外捐赠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2016-08-0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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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接受捐赠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付伟胜

问:个人接收企业或自然人的捐赠是否属于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其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上述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接受捐赠若属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地方上对个人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受赠人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地方规定作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个人接受捐赠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hyliuyp

企业接受捐赠应交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收入包括九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第八项,明确列举了接受捐赠收入。

个人接受捐赠不应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应征税的所得项目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1项中没有接受捐赠所得项目。其中有点靠得上边的是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根据条例解释,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里虽然在表述上有“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但实务中,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一般就是中奖、中彩之类的。

其他所得,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是加了定语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象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没有限定词,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个人所得税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都有单行文件,没有文件规定征税的项目是不能套用其他所得征税的。

个人接受捐赠收入有不有要征税的规定呢?也有。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这里列举了接受捐赠收入,但仅限于对个体工商户接受捐赠收入征税。而且收入跟所得不是一个概念。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一个让人有点疑惑的文件: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在房屋赠与中,免个税倒底免的是哪一方的税?

文件摘录: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第一条是说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税的话应该对谁征,不是很清楚。
文件第三条,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20%征个税。这里明确了,受赠方是纳税人。但注意,文件第四条还有规定,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税务部门可以核定。

综合所有税种政策规定来看,税务立法基本上是不认可无偿赠与行为的,包括公益性捐赠,增值税、消费税也是视同销售。

回到78号文件来。正常的房屋转让,应该交个税的肯定是转让方,而不是受让方。如果纳税人将正常转让伪装成赠与,那么就无税可收了。所以文件第一条列举可以不征税的情形,其实是对赠与有条件的认可。除了列举的三种情形,对其他的赠与行为也好,赠与价格也好,都是不认可的。既然不认可赠与行为,那就还是正常的转让,纳税人就还是转让方。所以,如果是征税的话,对转让方征税。如果是免税的话,也是对转让方(赠与人)免税。

相关阅读——

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作者:北京地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那么对于个人捐赠来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是什么呢? 

每当国内遇到灾情,公司员工都会向灾区捐款,捐款金额通用过公司汇总后将统一向当地的红十字会或中华慈善会捐赠。那么公司员工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全额扣除还是在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的税前个人所得税扣除方法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 予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的税前个人所得税扣除方法二:

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的税前个人所得税扣除方法三:

国税函[2004]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 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 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 全额扣除。当月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 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同时,根据国税发[200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 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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