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增税清算中的“三种处理方式”
营业税时期,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税款包含在价款里,房企计算土增税的增值额时,“土地价款”直接全额扣除即可。
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需要对收、支区分为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应交增值税为收中的税额(销项税)减去支中的税额(进项税)。支出中的“土地价款”由于无法取得专票,无法按照专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作为房企最大头的成本支出,若不能抵扣进项,将导致房企的增值税税负剧增,从而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如:一个土地价款10亿的项目,若不能抵扣进项税,将多交增值税0.82亿(10亿/1.09*0.09),可能这个项目的净利润都没有这么多!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即,以减少销项税的方式实现进项税的抵扣。
土地价款增值税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土增税的问题又来了!减少的销项税是调增土增税收入?冲减土增税土地成本?抑或是收入和成本都不影响?
方式一:调增土增税收入
此种方式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处理方式将此规定理解为:土增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9%)*9%)+(土地价款/(1+9%)*9%)=含税收入/(1+9%)+(土地价款/(1+9%)*9%)=不含税收入+土地款的进项税。
即,“土地款的进项税”应调增土增税收入。
方式二:冲减土地成本
此种方式的依据为(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二(三)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
即,应冲减土增税的土地成本,与会计、企业所得税处理保持一致。
但是,上述规定只是明确会计处理、不是税务处理。如果税务与会计一致,就不存在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了。
方式三:既不调增土增税收入,也不冲减土地成本
此种方式的依据有二种。
一种与方式一一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但是,理解不同。对“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理解为:土增税收入=含税收入/(1+9%)。即,不用调增收入、也不用冲减土地成本,直接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是土增税的收入。
另一种认为应严格按照土增税的规定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那就应该都不调(既不调增土增税收入,也不冲减土地成本);以后有明文规定后,再按规定处理就是。
三种处理方式,毫无疑问,方式三不增加收入、成本还能加计扣除30%,肯定是最优的。方式一与方式二相比,增加收入与冲减成本本应对增值额的影响一样,但是方式二冲减土地成本后,成本可加计扣除的30%同时也少扣除了,将导致方式二的增值额较方式一更大。故优劣顺序依次为:方式三、方式一、方式二。
举个例子:某项目取得含税收入10.9亿(不含税收入10亿),支付土地价款4.36亿(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4.36=0.36亿),其他开发成本含税3.27亿(不含税3亿),税金0.07亿。

例子可印证上述优劣顺序:依次为方式三、方式一、方式二。
营改增后,为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总局专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予以明确。第一条就是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但是由于各地对其表述“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理解不同,导致并未起到其政策的初衷作用。10年过去了,各地仍执行着不同的土增税收入确认口径,也真是土增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一大特色。
鉴于此,新地区项目落地前,就应充分了解清楚项目所在地的执行口径,并适时关注政策变化,确保项目全周期(从项目获取至清算完毕)土增税计算准确,避免因政策理解差异、政策掌握不及时等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您觉得上述三种方式哪种是最合理的?您所在的地方又是执行的上述哪种处理方式呢?
文章来源:财税老伍 财税伍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