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代收费用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通常会替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一些费用,比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水电开户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这些款项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如何处理更合适?
一、增值税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了下列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同时,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是常见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但对于代收的经营性费用,比如煤气、供暖、水、电、网络等费用,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的进项也允许扣除。
举例:100万的代收费用,若作为价外收取而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00/(1+9%)*9%*(1+12%)=9.25万。当然若收取的代收费用如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能够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可以抵扣,就不存在多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
政策:根据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开企业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及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分析: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结论:对于土增税来说,虽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对增值额没有影响,但计入房价增大了扣除项目基数,在增值率超过50%时,由于存在速算扣除系数因素,可降低土增税=代收费用*5%~35%。
三、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有点影响,但影响不大。若计入房价,可以增大收入基数,在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扣除上可相应可多扣一点。比如100万的代收费计入收入,业务招待费可税前多扣100*0.5%=0.5万,广告宣传费可多扣=100*15%=15万。当然广告宣传费用超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只是时间差而已。
四、总结
1、若项目预计增值率低于50%,代收费只要符合“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条件的,就当做代收代付处理,不计入房价,以免增加增值税税负。
2、若项目预计增值率高于50%,就分两种情况处理:(1)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收费(如有线电视初装费、水电开通费等),计入房价;(2)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收费(如契税、物业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等),当做代收代付处理,不计入房价。
文章来源:中税友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