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探讨
一般来说,契税是办不动产权证之前缴纳,是一锤子买卖,没有缴纳的话拿不到证,不应该少交契税、也不应该有滞纳金。
但是,如果缴纳契税的部分计税依据是办证之后才确定的呢,比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没有办证这个程序来卡,由企业自行操作了,就有可能出现少交、晚交契税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这个目前政策明确(以前争议很大,现在也很多人对政策不服),企业基本没有理由少交;但是,其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这个是有争议的,也是导致企业晚交、并产生滞纳金的原因。
政策依据
1、《契税法》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未列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为二种情况:
情况一:“办理不动产证的时间”早于“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日期”。
由于办理不动产证时尚不知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故办证时未缴纳此部分的契税。而上述政策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并未列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也是实务中产生争议的原因。
我们从常理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交契税,首先需要明确其缴纳的时间和金额。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时间和金额一般是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当日。
结合上述2个政策,应在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后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若未按时缴纳,将产生滞纳金。
情况二:“办理不动产证的时间”晚于“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日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上;
滞纳金开始计算时间:办理不动产次日。
举例:某房地产企业2023年3月获取一块土地。
(1)若4月15日取得国土证,当地规划管理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日期为6月16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月16日;
滞纳金计算开始时间:6月16日后的第91天。
(2)若当地规划管理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日期为6月16日,取得国土证的时间为8月5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月16日;
滞纳金开始计算时间:8月6日(不是6月16日后的第91天)。
文章来源:财税伍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