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安置房的销售房产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问:我公司中标当地已安置小区的建设,请问,我公司销售安置房的合同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如果你单位开发的安置小区符《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文章来源:夏语 千行-YFC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