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土地成本分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面积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扣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收益对象,采用合理分配方法,分摊共同成本费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有关问题公告》(2015年5号):关于共同成本费用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比例)进项分摊;其他共同发生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天津: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
江苏: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指由道路,围墙等分割)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江西: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文章来源:数经 税务师大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