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拆迁安置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材料。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粤税发【2019】188号)模式之五,土地整理后合作经营-合作方支付与改造项目直接有关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搬迁奖励支出。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负担的,凭合法有效凭证、费用支出明细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相关费用超过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改造成本核算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
《广州市城市更新税收指引(2021年版)》(穗税发【2021】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方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真实、合理的,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改造主体公司缴纳契税完税凭证。
文章来源:数经 税务师大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