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新增值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的16 项重大影

2026-04-07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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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重构了增值税征管逻辑与计税规则,对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复杂的房地产行业形成系统性、颠覆性影响。以下结合政策原文与实务口径,对 16 项核心变化逐项拆解,清晰呈现规则调整、实务变化与风险要点。

一、拆迁成本差额扣除:严格限定仅货币化补偿可扣除

新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仅货币化拆迁补偿可在计算销售额时差额扣除,实物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抵偿等非货币形式的拆迁支出,不再纳入土地价款差额扣除范围。

实务影响:此前房企以安置房、土地、房产抵偿拆迁款的操作,不再享受差额扣除优惠,计税销售额相应扩大;企业需梳理拆迁支付形式,优先选择货币补偿以保留扣除资格,同时规范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扣除凭据,避免因形式不合规丧失扣除权益。

二、联合体开发土地价款扣除:全周期禁止股权变动

房地产联合体合作开发项目,享受土地价款差额扣除的前提是,整个开发周期内项目主体股权不得发生变动。

实务影响:阻断了房企通过股权转让调整合作方、变相转让项目以规避税费的路径;联合体需在项目立项初期锁定股权结构,提前约定合作退出机制,避免中期股权变更导致整个项目失去土地价款扣除资格,引发巨额增值税税负增加。

三、预售预缴与纳税义务:征管逻辑从“收钱即缴” 转向 “预售才缴”

新法对房地产预售增值税预缴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颠覆性调整,彻底改变传统征管逻辑:旧规(2016 年 18 号公告):所有预收款(含现房) 均需预缴,“收钱即缴”。新规(14 号公告):仅预售未完工项目需预缴;现房销售收款不再预缴,直接按纳税义务申报。纳税义务时点以房屋交付 / 权属登记孰先为准,预缴不确认纳税义务。同时预缴地点也发生了变化,从“项目地” 到 “机构所在地”。

四、土地价款分摊:从计容面积改为可售面积计算

新法统一土地价款差额扣除的分摊口径,由原按计容建筑面积分摊,调整为按可售建筑面积分摊。

实务影响:剔除了不计容的地下车位、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等面积,可分摊土地价款的基数缩小;普通住宅、商业、车位等不同业态的扣除金额重新分配,高价值业态扣除额度下降,直接影响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房企需重新测算各业态税负。

五、甲供工程:剔除出建筑业简易计税范围

新法配套政策明确,“甲供工程” 不再属于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彻底终结原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模糊口径。

实务影响:房企作为甲方提供材料、设备、动力的工程,建筑服务方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房企可取得9% 税率专票抵扣;解决了原“少量甲供、图纸甲供是否算甲供工程” 的实务争议,避免税企口径分歧,但房企失去了通过甲供引导乙方简易计税、降低工程造价的操作空间。

六、清包工保留简易计税,完善建筑业抵扣链条

在剔除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资格后,仅以人工劳务为主的清包工项目,可继续适用建筑业简易计税,这是对原政策的精准优化。

   政策逻辑:清包工以人工成本为主,几乎无进项抵扣,保留简易计税符合行业实际;甲供工程因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有相应进项可抵扣,取消简易计税后,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整,避免因甲供模糊化导致税款流失;房企需重新梳理工程承包模式,区分清包工与甲供工程,分别匹配计税方式与发票取得。

七、简易计税分包扣除:严格执行“差额纳税、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模式下,支付的分包款可从含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但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开具普通发票。

实务规则:计税规则:销售额= 全部价款 - 分包款,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开票规则:扣除的分包款对应金额不得开专票,仅能开普票,未扣除部分可开专票,杜绝“差额扣除又全额抵扣” 的重复抵税问题;房企作为发包方,需关注建筑分包方开票合规性,避免取得不合规发票导致进项无法抵扣。

八、转售电费:政府性基金无进项,全额按13% 计销项

房企转售电力业务迎来明确规则:电费中的政府性基金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但转售时需全额按13% 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实务影响: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性质,无进项抵扣凭证;房地产转售环节全额计税形成“无进项、有销项” 的税负缺口,直接增加房企转售电费的增值税成本;企业需优化电费分摊模式,尽量采用供电公司直供、分表计量,或者采取“甲供材”模式,减少转售行为以降低税负。

九、水泥混凝土:强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政策明确,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全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取消原简易计税优惠。

实务影响:混凝土企业不再适用3% 简易征收,需按 13% 税率计税,房企采购混凝土可足额取得进项专票抵扣;房企工程成本结构发生变化,混凝土采购进项抵扣额度提升,整体建安环节税负趋于合理;杜绝了混凝土行业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混用的乱象,抵扣链条更规范。难点是房企与商混企业价格的谈判。

十、餐饮住宿抵扣:区分直接消费与生产经营,明确抵扣边界

  新法细化餐饮、住宿服务进项抵扣规则,购进后直接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应税交易的非直接消费类支出,准予抵扣。

实务适用场景:不得抵扣:员工福利、个人差旅、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支出;准予抵扣:房企项目营销接待、异地项目办公住宿、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经营类住宿餐饮支出;企业需完善费用报销凭证,标注支出用途,留存经营相关性证明,避免抵扣争议。

十一、留抵退税法定化:从临时政策升级为法定权利

 新法将留抵退税制度从阶段性、临时性优惠,升级为企业法定权利,自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核心规则: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企业可自主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取消部分行业、规模的限制,房地产企业作为进项密集型行业,前期拿地、建安环节的大额进项可直接退税;大幅缓解房企前期资金占用压力,优化现金流,但需满足进项真实、业务合规等前提,防范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十二、企业间无偿借款:取消视同销售,强化反避税

新法调整无偿服务视同销售规则,企业间无偿借款、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增值税应税交易,但同步强化反避税监管。

实务要点:集团内部资金无偿拆借、股东无息借款给房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通过不合理商业安排规避增值税,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房企需留存内部资金往来的商业合理性证明(如集团资金统筹、项目应急周转等),避免被认定为避税行为。

十三、多税率混合交易:按主业计税,拆分合同无效

针对房地产企业常见的“销售 + 装修 + 物业” 多税率混合交易,新法明确一项交易涉及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按企业主业统一适用税率,人为拆分合同、分拆收入的行为无效。

实务影响:房企销售精装房,不得将房价与装修款拆分,分别适用9%、6% 或 3% 税率,需统一按销售不动产 9% 税率计税;杜绝通过拆分合同降低整体税负的筹划行为,税企争议大幅减少;企业需规范合同签订,避免无效拆分引发补税、滞纳金风险。

对房企的上游企业要特别关注购买门窗及安装、电梯及安装、配电箱购买及安装、制作并安装格栅护栏等,交易的实质是“销售设备或货物为主”,安装服务是附属业务,不能独立于设备(货物)销售而存在,因此应按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给房企开具专票。

十四、简易计税5% 征收率保留:老项目过渡政策延续

新法保留一般纳税人5% 简易计税征收率,对房地产老项目作出过渡性安排: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按 5% 征收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同类老项目,适用 3% 征收率;延续老项目政策平稳过渡,避免新旧法交替引发税负剧烈波动,房企可根据进项情况自主选择计税方式。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涉及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收取、不动产出租/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应税交易,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个人出租住房,按3%征收率减按1.5%计税的优惠予以延续。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三类不动产行为:取消1% 减按优惠

 新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三类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按3%执行,不得享受3%减按1%的优惠政策。

实务影响:小规模房企、项目公司处置不动产、出租物业的税负较此前上升;企业需重新测算不动产处置、出租的收益,调整定价策略;区分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理选择项目运营主体类型,优化税负结构。

十六、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发生变化

依据财税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季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多次应税交易按日适用)。原“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税”的阶段性优惠,升级为起征点规定,且未沿用“含本数”表述。

文章来源:润华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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