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伪造账簿账外循环,房企偷税3384万被罚2068万
总结: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房地产网签备案数据与纳税申报差异预警,结合银行资金流水全链条交叉比对,精准锁定临沧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伪造账簿及记账凭证,将大量售房款存入账外个人账户、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并隐瞒尾盘项目收入。该企业近五年共计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33,847,027.32元,同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涉及税款61.6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60%罚款20,308,216.33元,对应扣未扣税款处60%罚款369,637.13元,合计罚款20,677,853.46元,以“假账+资金体外循环”的典型违法手段实现了重大涉税案件的严厉惩处。
临税稽罚﹝2026﹞XX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临沧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677,853.4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5-0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其他违法,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违反税收管理,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你公司近五年偷税金额为33,847,027.32元(其中增值税 4,548,62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9,872.1元,房产税1,260,400.1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870.70元,土地增值税(尾盘)4,818,177.28元,企业所得税22,749,085.64元),对你公司五年内偷税行为处偷税金额33,847,027.32元60%的罚款20,308,216.33元,
对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的行为处未代扣代缴税款616,061.87元60%的罚款369,637.13元,两项罚款合计20,677,853.4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四大类第27项违法行为第四档、第五大类第38项违法行为第二档、第45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标准之规定
文章来源: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