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还能扣除吗?
【提问】
我们公司计划转让一处位于同县区内的旧房。听说增值税法实施后,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再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了,而是改在机构所在地申报。那我们在计算这笔转让业务的土地增值税时,原来可以扣除的附加税费,现在还没实际缴纳,还能不能扣除呢?
【回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2026年5月7日发布的最新执行口径,在这种情况下,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核心要点如下:
政策变化: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市、区)内转让不动产,确实不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纳税义务发生后,你应在次月或下一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
扣除原则: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必须以实际缴纳为前提。由于上述流程变化,在转让环节你尚未实际缴纳这部分附加税费,因此不能在当期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作为扣除项目。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文章来源:JM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