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征水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在开发间接费中列支水电费,这时就会常常出现若干条备注为“加征水费”的成本,加征水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呢?属不属于行政处罚?
我们先来学习下什么是“加征水费”?
根据《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京发改规〔2022〕2号)第十五条 本市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超过定额用水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交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费的1倍、2倍、3倍加征水费。
第十六条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由供水企业单独归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因此,加征水费只是企业超出定额用水量时,执行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因此加征水费并不是行政处罚,应允许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列支。
文章来源:通武廊先生 紫禁城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