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是否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如果代收款仅仅是作为一种资金流转的方式,即代收代付,并未产生实际的销售或服务行为,那么这部分代收款项本身并不产生增值税。但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代收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由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产生的,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就不会产生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了。因此,一般来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应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以下情况除外:
一、代收服务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算为收款方的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B公司主业是提供财税咨询服务,C公司的主业是提供管理咨询服务。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金额20万元,其中8万元是财税咨询服务,12万元是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D公司将20万元服务费全部打入B公司账户。B公司收到款后,将12万元再转给C公司,同时B公司给D公司开具8万元财税咨询服务费发票,另外12万元由C公司给D公司开具管理咨询服务费发票。B公司和C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应税行为,B公司收取的代收款由委托方C公司开具发票满足上述文件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因此B公司收取的12万元代收款不需要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二、代收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务操作建议,满足以下条件:1.承运部门需要购买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承运部门、购买方及销售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明确运输关系是“承运部门和购买方”;2.运输合同需要明确:资金流。3.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4.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预付卡发行单位代收货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如果代收款的一方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其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注:相当于收取的代收款),不缴纳增值税。但支付机构需要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预付卡发行单位即便收取了代收货款,也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五、政策明确差额征收的增值税。
比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七、代收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文章来源:钟燕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