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要点】土地出让金票据抬头为甲公司,能否在项目公司乙税前扣除?有什么解决方案?
由于土地出让金票据抬头不是项目公司,存在不能在增值税抵减销售额,在土地增值税不能计入扣除项目的税务风险。 方案1:在当地提前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参与拍地,由项目公司交保证金。 若未能拍到土地,就把项目公司注销。这种方式能减少很多后期与政府部门、税务机构的沟通成本,也不会产生税务风险,但会增加注册公司、注销公司的工作量。 方案2:母公司拍下土地后,与国土局或税务局沟通,把土地出让金票据换为项目公司抬头。 这种方式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但会增加很多与国土局或税务局的沟通成本。目前大部分地方由税务机关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票据,能否换票,不能完全确定,若有成功换票的案例,您可以在留言分享。 也有一些公司采取取得税局同意在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扣除的文件批复或在票据上涂改抬头,加盖国土局、税局公章的替代方式。 方案3:母公司、项目公司、国土局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也有税务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及招拍挂文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文章来源:土地增值税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