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地下车位,按建筑面积分摊土地成本,违背“受益原则”,不合理!

2025-07-29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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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成本分摊,本质上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项资产对土地资源的受益程度进行量化匹配的过程,而“受益原则”作为财税处理中成本分摊的核心准则,要求成本与受益主体的受益程度直接挂钩——即受益越多者承担越高成本,受益越少者承担越低成本。然而,在部分征管实践中,将地下车位与地上房屋按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土地成本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更因缺乏法律依据与经济常理,成为实务中亟待纠正的突出问题。

一、“受益原则”的核心内涵与成本分摊的逻辑基础

“受益原则”是财税领域成本与费用分摊的基础性准则,其核心逻辑在于:一项成本的分摊应以各受益对象从该成本所对应的资源中实际获得的收益为依据,实现“受益程度与成本承担”的动态平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成本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量化体现,其分摊需紧扣各开发产品(如地上房屋、地下车位等)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利用效率及价值贡献——即对土地的“受益深度”。

具体而言,地上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作为土地开发的核心载体,其价值直接依附于土地的区位优势、规划条件、配套资源等核心要素,是土地价值的主要体现者和直接受益者。例如,城市核心区的住宅价值远超郊区,根本原因在于其对核心区位土地资源的直接占用与充分受益;而商业用房的租金水平、溢价空间,更是与土地的商业价值高度正相关。因此,地上房屋对土地成本的承担,本质上是对其“高受益”的合理匹配。

相比之下,地下车位的开发与使用对土地资源的“受益”具有间接性、依附性特征,其价值实现与土地核心要素的关联度显著低于地上房屋。这种受益程度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土地成本分摊中不应适用同一标准,更不应简单以建筑面积作为唯一量化依据。

二、地下车位的属性特征决定其对土地资源的受益程度显著低于地上房屋,同比例分摊直接背离“受益原则”

从使用属性看,地下车位的功能局限于车辆停放,其使用价值的实现不依赖于土地的地表属性(如采光、通风、视野等),也不直接分享土地的区位增值收益(如学区、商圈等因素对地下车位价值的影响远低于对地上房屋)。地上房屋通过直接占用地表空间,全面享受土地的社会配套资源,是土地价值的“直接受益者”;而地下车位位于地表之下,其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更多体现为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对土地核心价值(如区位、景观、地表配套)的受益具有明显间接性,属于土地资源的“次级受益者”。若按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实质是将“次级受益”与“直接受益”置于同等成本承担水平,显然违背了“受益多则成本多”的基本逻辑。

从功能定位看,地下车位在房地产项目中普遍属于配套设施,其功能核心是为地上房屋提供附属服务,而非独立的土地开发目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地下车位的配置多源于规划强制要求(如“车位配比”),其建设目的是保障地上房屋的使用便利性(如解决业主停车需求),本质上是地上房屋“受益”的延伸——即地下车位的存在是为了提升地上房屋的价值,而非自身独立从土地开发中获取核心收益。

从价值构成看,地下车位的价值更多依赖于地下结构工程成本,其土地价值占比远低于地上房屋。市场实践中,地下车位的售价通常仅为同项目地上住宅的1/3至1/5,部分非产权车位甚至无法独立交易,其价值受土地区位的影响微乎其微;而地上房屋的价值中,土地价值占比往往超过50%(核心城区甚至更高),是土地增值的主要承载者。这种价值构成的差异,直接反映了两者对土地资源的受益深度——地上房屋是土地价值的“主要吸纳者”,地下车位是“次要吸纳者”。若强制要求地下车位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成本,会导致“低受益主体承担高成本”的价值错配,与“受益原则”下“价值贡献与成本承担匹配”的要求完全相悖。

三、按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受益原则”导向的法规精神冲突

我国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从未将“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规定为地下车位土地成本分摊的法定方式,反而明确了“受益原则”的导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清晰赋予了分摊方式的灵活性,其核心在于“合理分摊”——而“合理”的本质正是对“受益原则”的遵循。

进一步而言,若将“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作为地下车位土地成本分摊的唯一方式,实质是对“受益原则”的否定。地下车位与地上房屋在受益程度上的显著区别。

四、同比例分摊的“不合常理”本质:脱离经济实质的机械量化

从经济常理出发,成本分摊应与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能力相匹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也是“受益原则”的通俗体现。地下车位的市场售价通常远低于地上房屋,其租金回报率、增值空间也显著更低,这一现象的核心原因在于其对土地资源的受益有限——若强行要求其与地上房屋按建筑面积分摊同等比例的土地成本,会导致以下矛盾:

其一,地下车位的成本与价值倒挂。假设某项目地上房屋与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比例为5:1,按同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则地下车位需承担1/6的土地成本,但因其售价仅为地上房屋的1/3,其成本回收能力远低于地上房屋,甚至可能出现“成本高于售价”的不合理现象,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

其二,扭曲项目整体的收益核算。地下车位作为配套设施,其开发目的是保障地上房屋的市场竞争力(如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以提升住宅售价),本身并非利润核心。若让其承担与其功能贡献不匹配的土地成本,会虚增地下车位的扣除项,反而压缩地上房屋的合理成本扣除空间,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脱离项目开发的经济实质。

这种脱离“受益程度”与“经济价值”的机械分摊方式,显然与常理相悖,本质上是用形式上的“量化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受益不公”。

五、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车位与地上房屋按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土地成本的做法,从根本上背离了“受益原则”这一成本分摊的核心准则。地下车位在使用属性、功能定位及价值构成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土地资源的受益程度显著低于地上房屋,而“受益原则”要求成本分摊必须反映这一差异。同时,该做法既无法律依据,也与经济常理和市场规律相冲突。未来的征管实践中,应回归“受益原则”,结合地下车位的实际受益程度,采用更具针对性的分摊方式(如价值贡献比例等),以实现成本分摊的合理性、税收征管的公正性与经济实质的一致性。

文章来源:威德税务师事务所   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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