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的认定、审核及涉税风险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的认定、面积审核及成本费用处理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水平和税务合规风险。本文将系统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的认定标准、面积审核方法、成本费用处理规则及潜在涉税风险,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实用的税务管理参考。
一、定义和范围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这些设施的共同特征是为项目整体服务,具有非营利性,且产权通常归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分类 从范围上看,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为小区居民生活服务的设施,如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处理站、变电所、水泵房、消防间等; 二是为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设施,如居委会、派出所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 三是为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文体场馆、邮电通讯设施等。 3.注意区分 (1)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①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②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2)销售配套设施:如商业用房、酒店、会所等经营性设施,虽可能为项目配套,但因其具有营利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 二、扣除的条件 1.产权归属与用途的合规性 (1)可扣除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如小区内自行车棚、公共厕所);需提供法律法规文件、房管部门证明、业主委员会说明或法院裁决。 无偿移交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如居委会、派出所、公立学校、市政变电站等),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需提供移交文书或政府部门接收证明。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需计算收入并匹配成本。 (2)不可扣除 建成后产权归企业所有并自用、出租或交关联方使用。如企业自持会所、商业停车场等。 红线外且无合同约定义务的工程,如企业自愿代建的市政公园、道路拓宽等。 2.要有“非营利性”与“必要性”证明 需提供政府规划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委托代建协议》,明确配套设施为项目规划必备且服务范围限于本项目。例如,代建市政道路服务多个片区,其成本不得归集至本项目。 三、认定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四个核心条件: 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未实际发生的成本或预提费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分三期开发项目,其中第三期规划建造幼儿园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但在一、二期清算时,因三期尚未开工,相关成本未实际发生,税务机关将不予认可 。 2.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等。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保留完整的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以证明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产权归属必须明确,且符合非营利性要求。 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具体而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如物业管理用房等,应提供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使用的移交文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文件等资料,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需由办理入住手续50%以上的业主签字确认移交,或提供由所属街道居委会出具代为接收的证明材料(实务中因各种情况较难实现,具体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如幼儿园、学校等,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的交接协议 。 4.必须有政府规划文件支持。 政府规划文件中应有相关规划,没有政府规划却实际建造的,需提供有效证明。这表明企业需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政府规划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成本费用被剔除的风险。 四、审核要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审核主要依据以下方法和文件: 1.面积审定: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原则上以政府规划文件中的面积为准,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图经济技术指标或初始产权证明中注明的面积。当实际测绘面积与政府规划面积不一致时,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审核后按实际面积扣除。
文章来源:C税笔录 税习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