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等房屋按市场价格申报缴纳契税
2023年3月30日,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十六、其他”中披露,公司下属子公司收到属地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局认为应对附带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等房屋按市场价格申报缴纳契税。
就前述事项的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二、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泰兴市凤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凤凰”或“你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泰兴税处[2022]02 号)(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具体情况
经查明,你公司2013年6月3日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鼓楼北路西侧根思路南侧 1、2 号地块及鼓楼北路西侧、大庆西路北侧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6月26日你公司只按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申报缴纳了契税,对附带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部分未作为成交价格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契税的征收范围,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2.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受让鼓楼北路西侧、根思路南侧 1、2 号地块及鼓楼北路西侧、大庆西路北侧地块土地使用权共附带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用房102900平方米.商业用房12100平方米的行为,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将这部分交付的实物作为成交价格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契税征收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094 号)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同时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 号),契税核定的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时间点,你单位南北地块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6年9月确权,2019年9月接受税务检查,检查人员次月提出应补充申报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这部分的契税,因你单位有异议,一直未申报缴纳,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经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托评估,以2013年6月3日为基准日,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评估价合计786789629元,应核定征收契税23603688.87元,你公司应申报补缴契税23603688.8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泰兴市税务局纳服大厅(鑫泰大厦)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账号:1115871711200311046),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税务处理决定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就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中要求泰兴凤凰补缴契税及滞纳金事项,公司已邀请专业机构进一步分析论证,并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公司补缴契税后,预计减少2022年度净利润约23603688.87元。
4.由于滞纳金的起算时点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最终确定,暂时无法计算滞纳金的金额,待滞纳金的金额确定后公司将做进一步的披露说明,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见此案例非常经典,写出来以飨读者。(以上内容来源:省心家企业管家)
另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094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求》(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18日
文章来源:税语贤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