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真实案例 | 地产公司虚开发票,增加土增税清算成本,偷税案

2026-04-14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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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最核心、税负最重的税种之一,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涉及税种复杂,土地增值税也成为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

从近年的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土地增值税的违法行为主要分布在预征、成本归集、清算申报等环节,违法手段日趋隐蔽,稽查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根据税务稽查案例和实务风险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领域的常见违法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六类:隐匿销售收入、虚增开发成本、清算申报环节的违法行为、关联交易与特殊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操控预征环节延迟纳税、恶意逃避缴纳欠税。

虚增开发成本是土地增值税偷逃税的一种主要手法,直接拉低增值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具体手段包括:虚构工程项目、接受虚开发票、虚列职工薪酬、虚增工程结算价款、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成本。

其中,接受虚开发票,实务操作一般是企业与非法中介勾连,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篡改记账凭证,将虚开发票金额全部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本文将结合一典型案例,该案已于 2026 年 3 月 ,由南宁市税务局正式公开通报,暂未判决,本文根据现有案情和相关法律,分角色对定罪量刑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南宁公安根据违法线索,端了一个虚开发票的团伙,发现10家“皮包公司”给F房地产公司开了144份工程发票,金额3982万。

税务一查,这些开票公司同一法人代表王某,王某称,他和谢某是朋友,应谢某之邀,担任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对这些企业从事的业务情况和开具发票的情况均不了解。

巧的是,这10家公司设立时间相近,前后仅差1个月,没所开发票内容的相关资质、没场地、没业务,关键是F公司一分钱都没付过!典型的“三无”发票。

更绝的是,F公司还篡改凭证:把营销中心的装修费改成“临时设施”,硬塞进土地增值税成本里,又多虚增了1045万。

结果这144份虚开发票,F公司已在土增税清算时全部计入项目成本,并进行了税前扣除。企业少缴土地增值税2645万元、企业所得税371万元,合计税款3016万。

经查,F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指使下,通过上述手段,虚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并因此少缴土地增值税2645万元,企业所得税371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事实,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F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由于其虚开金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由于该案尚未判决,作者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做预判,让大家熟悉该行为各方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直观结果如图所示)

色一:F 房地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

法律依据: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税务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量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二条?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5、《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6、《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 13 条【从重原则】

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罚款的,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小结:

1、本案中,虚开税额 328.79 万(9% 税率)

→ 虚开:3–10 年;逃税:最高 7 年

→ 虚开更重,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南宁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移送公安追责。

     如果补缴税款、滞纳金,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

角色二:F 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

法律依据:

1、《刑法》第 205 条第 1 款、第 3 款【虚开定罪依据】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法释〔2024〕4 号:【量刑依据】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 万~500 万)→ 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结:

若公司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认罪认罚:可从轻至 3~5 年,拒不配合、隐匿资产:6~8 年。

角色三:财务负责人(直接执行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从犯)】

1、《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 27 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小结:

若财务负责人(积极参与):3~5 年;仅执行指令、情节较轻:1~3 年,可依法适用缓刑。

角色四:谢某及团伙成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

1、《刑法》第 205 条第 1 款;第4款【虚开发票罪】

本条所指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小结:

在本案中,谢某主动策划、组织设立 10 家空壳公司,是整个虚开团伙的绝对主犯、首要分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角色五:10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

1、《刑法》第 205 条第 3 款【虚开发票罪】

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量刑依据】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认定与处罚。

小结:

本案中,10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数额较大,7–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挂名王某:无主观故意、未参与、不知情,无罪。

补充几方共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虚开;没收违法所得,虚开超1万元可处5万—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与清算项目直接相关;虚增成本不得扣除 。

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本案中,F公司取得的144份工程发票经查为虚开,税务机关正是据此条款,依法对其进行了剔除。

当前,税务机关的稽查手段已从传统的账簿检查,升级为"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资金流核查+函调行政主管部门+多部门协作"的综合手段,单一环节的违法行为已很难在稽查中隐匿。

本案中,房地产企业与空壳公司团伙相互勾结,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篡改凭证,最终不仅面临巨额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相关责任人更因虚开金额巨大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极为深刻。

在此郑重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及财务负责人:税收红线不可碰,侥幸心理不可有。

文章来源:律法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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