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在清算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在清算实务中,清算所得的计算顺序为:清算所得(即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应先扣除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 ? 免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其他免税所得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换言之,只有当清算所得在弥补亏损后仍有正数余额时,才需要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后无正数余额,则无需缴纳清算所得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清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仍受五年法定结转年限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亏损结转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便企业处于清算注销状态,这一期限规则并不会被打破——例如,2020年发生的亏损,在2021年至2025年间未弥补完毕的,2026年清算时该部分亏损即不可再用于弥补,清算所得须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10年内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高新技术企业注销清算所得弥补仍然适用。
特别提示:需注意清算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适用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通常不再适用小微企业等优惠税率。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在经营期间曾享受低税率优惠,在清算环节仍需按25%计算纳税。此外,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操作在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完成,申报前建议对以前年度亏损额进行逐项核对,确保符合年限要求,以避免多缴税款或税务争议。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