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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1]21号

发文日期:2001-07-03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浙国税法[2001]21号颁布时间:2001-07-0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态势和国税工作的实际状况,依据《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稿),经研究确定,以下案件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 税务案件涉税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50万元以上。适用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30万元以上。适用于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案件金额虽未达上述数额,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疑难税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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