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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3]106号

发文日期:2003-04-07 | 全文有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的请示》( 遵市地税呈〔 2003 4 号) 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64 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并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直接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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