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50号
发文日期:2005-06-06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文件执行时间等问题不易界定,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免征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第一条第四款还规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经房改部门批准由单位职工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适用范围须是经房改部门批准、由单位职工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执行时间
经请示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执行日期从发文之日(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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