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8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险业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5,000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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