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81号
发文日期:2008-09-11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部分区县局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32号)后,询问如何就其中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76号)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规定相结合。经市局研究,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中的个人出租住房(住宅)的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征收率调整为5.7%。
二、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调整公式为: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原确定的住宅每平方米核定税额÷7.5%×5.7%
三、本通知自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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