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11-0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征收管理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三、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四、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股权交易和投资行为、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对同一个项目,无论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能实行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六、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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