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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4-11-30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自 2024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市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二、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 2024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 2024年12月1日后的适用本公告的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二、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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