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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4-12-13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公告如下:

一、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及非普通标准住宅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保障性住房为零。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优先采取核定转让收入或核定扣除项目的方法处理;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和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对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四、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确需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取得土地时相关资料、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土地历史成交价等,按照不低于10%确定核定征收率。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按月进行更新补充。

六、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之日起至办理清算申报之日止的期间内,在每月15日前申报预缴上月所属期的土地增值税。当月纳税申报期限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期限执行。

七、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且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在纳税人补齐全部资料或补齐确定收入、扣除项目的关键资料后予以受理。

八、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县级、设区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分别延期不超过90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影响正常清算的,经设区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中止清算;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期限。

九、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补税的,应在申报之日起15日内先按照自行申报数缴纳税款,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再结清余额。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退税的,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再办理补退税手续。

十、税务机关根据清算审核结论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确定补退税期限:应补税额小于5000万元的为30日内,应补税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为60日内,应补税额大于1亿元的为90日内;清算审核结论为退税的,税务机关在30日内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至项目售罄之日止的期间内,每月15日前按照尾盘销售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发生房地产转让的,清算期间先按预缴方式办理,在收到清算审核结论的次月再按照尾盘销售的规定重新计算清算期间应纳税款,减除清算期间已预缴税额后一次性多退少补。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作调整。

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江西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30000。电子邮箱:81290588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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