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4-11-3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区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区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四、《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例如:我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4年12月征期申报11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本公告;2025年1月征期申报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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