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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1-12-23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7%。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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