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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3-10 | 条款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全省统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中心城区是指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为一至五等地域,其他地域均为非中心城区。

二、其他事项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齐地税函〔2010〕25号)中的第1.2.3条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齐地税函〔2010〕26号)第二款规定的预征率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注:条款失效。文中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注:条款失效。第一条规定的预征率废止。参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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