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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5-03-31 |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6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本法规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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