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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1-05-21 | 全文有效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9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简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纳税期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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