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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函[2010]124号

发文日期:2010-06-08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强化征管。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积极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协调配合,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三、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清算。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组织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并于6月25日前通过FTP:/ CENTRE所得税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 送。

 四、严格核定征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条件,确需核定征收的,原则上征收率不低于5%。

五、严格考核机制。为了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各地要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及清算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年底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六、各地要认真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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